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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8, 2024 4:12:42 GMT
环境的司法法律 斯帕卡随着司法管辖权的行使,环境保护日益受到重视,司法保护话题一直是集体诉讼法和环境法学说中研究和讨论的主题。 通过环境集体诉讼可以获得多种类型的司法保护。基于环境集体诉讼中行使管辖权的结果与具体案件中环境法的满足之间的预期一致性,环境事务的司法保护一般而言是严格意义上的预防性司法保护、预防性司法保护。司法保护,停止有害环境的活动和不作为的司法保护以及环境损害的补偿性保护[1]。 所有这些通常都是在知识阶段结束时、在充分而详尽的认知之后、在矛盾规则下组织起来在司法程序中授予的。 然而,在环境保护领域,存在许多情况,人们不能等待充分的司法知识,在对抗式诉讼中对案件进行广泛的讨论,以获得国家法官的支持。事实上,经常出现需要司法立即介入的紧急情况,以避免环境破坏和退化的完成或恶化,避免发生对环境和人口健康和安全造成严重或不可逆转损害的风险。以及开始或继续实际或潜在有害的活动。在这些情况下,整个程序过程中的延误(正常或病态)可能会导。 致最终授予的司法保护无效,从而无法达到从保护环境质量的角度预期的结果[2]。 一般来说,为了对某些具体情况的具体紧急情况提供支持,并对抗时间推移和程序持续时间可能造成的弊端,程序制度规定了所谓的紧急司法保护 [ 3], ,如巴西法律,宪法保障充分、及时和有效的司法保护(《宪法》第三十五条第 5 条)[4]。 紧急保护是一种日益重要的司法保护,因为如果没有紧急保护,司法机器在许多情况下将 WhatsApp 号码 无法发挥作用[5]。因此,在许多情况下,需要立即采取措施来补救我们所关心的非法活动和环境破坏的风险和危险。 在巴西集体程序法中,紧急保护可以具有预防性和预见性[6]。紧急预防性救济具有保守性,旨在通过这一媒介确保主要主张和物质法的有用结果,在环境问题上呈现明确的相关性[7]。 但首先是预期性保护引起了对该主题的最大兴趣,因为它预先满足实体法,立即允许在临时基础上立即进行预防性保护(严格意义上或预防性的),。 停止有害活动或不作为或对侵犯环境权行为进行赔偿。 事实上,正是通过提前保护,才能在知识阶段真正有效地预防即将发生的环境破坏和退化;预防和停止即将开始或已经开始的对环境实际或潜在有害的活动;预防和制止对环境以及人口健康和安全造成的严重或不可逆转的风险;修复对环境质量的损害;行政和立法行为违反保护环境的法律和宪法原则和标准的挑战。 换句话说:正是通过预先保护,在紧急情况下,使每个人享有生态平衡环境的权利得以迅速实现,或者预先给予行使这项权利能够提供的某种好处,以便程序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延误不会损害所期望的最终司法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鉴于环境权的分散性和不可获得性,以及环境退化往往具有严重性和不可逆转性,环境问题的早期紧急保护往往构成集体诉求中的标准保护,应予以优先考虑。作为行使管辖权时给予的适当支持形式[8]。 与任何其他同等性质的司法保护一样,环境保护的紧急预期保护是一种基于对可能性或合理性(非确定性)判断的概括(非详尽)认知的保护,并且它具有具有明显的临时(非最终)效力[9],因此表明其可能因导致其批准的事实情况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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